合同期將滿未開店,*商獲退大部分*費
案號:(2021)粵0111民初3913號
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簽訂《合作協(xié)議》,約定:原告*被告“xx小面”項目,本協(xié)議期限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止,合作總費用為79800元。
合同簽訂當日,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26000元。
2020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郵寄《律師函》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,律師函于2021年1月6日被退回妥投。
2021年1月27日原告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(qū)人民法院,請求:1.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7月13日簽訂的《合作協(xié)議》,被告向原告退還款項79800元;2.判令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:
一、本案案由問題
本案為特許經(jīng)營合同糾紛。
二、關于涉案合同解除問題。
原告在本案中主張依據(jù)《*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*五百六十三條*(二)(三)(四)款及《商業(yè)特許經(jīng)營管理條例》*十二條規(guī)定解除涉案《合作協(xié)議》。
二、首先,《商業(yè)特許經(jīng)營管理條例》*十二條規(guī)定:“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(jīng)營合同中約定,被特許人在特許經(jīng)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,可以單方解除合同?!痹摋l款規(guī)定了被特許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,只要被特許人符合一定條件,被特許人可毫無理由解除合同。但如果被特許人一定的行為能夠認定其已經(jīng)進行了深思熟慮,而不是一時沖動,證明其對自己的投資風險是明知的,則不應再允許其行使任意解除權。
本案中,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解除涉案合同,距離涉案合同的簽訂時間(2018年7月13日)長達30個月,已**過涉案合同履行期限的六分之五,此時,原告主張適用單方解除權,顯然不合理。原告主張根據(jù)單方解除權解除涉案合同的請求,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。其次,《*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*五百六十三條**款規(guī)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(一)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;(二)在履行期限屆滿前,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;(三)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,經(jīng)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;(四)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;(五)法律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”本案中,原、被告均確認涉案店鋪地址在選址時尚未投入使用,雙方對于實際店鋪開業(yè)時間并未進行約定。原告主張涉案店鋪所在地址的車站尚未開業(yè),并提交自行拍攝的照片及視頻作為證據(jù)。被告對前述照片及視頻的真實性不予確認。本院認為,首先,原告提交的照片及視頻系自行拍攝,且該照片及視頻未能顯示拍攝地點及時間,在原告未能提交其他證據(jù)予以佐證的情形下,僅憑上述證據(jù)無法證實涉案車站的實際使用情況。其次,即使涉案車站至今尚未開業(yè)或人流較少、不適宜開設店鋪,根據(jù)涉案合同約定,原告可與被告協(xié)商,經(jīng)被告書面同意后變更經(jīng)營地址。根據(jù)在案證據(jù),原告僅于2020年12月31日向被告發(fā)送律師函,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返還合作費用,但該律師函較終被退回,并未送達至被告。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與被告就變更經(jīng)營地址事宜進行過協(xié)商溝通。綜合上述分析,原告提交的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被告存在《*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*五百六十三條*(二)(三)(四)款規(guī)定的情形,現(xiàn)原告以涉案車站至今仍未開業(yè)、經(jīng)與被告多次溝通變更經(jīng)營地址未果、涉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(xiàn)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同,缺乏事實依據(jù)。鑒于在庭審過程中,原告已明確表示對被告失去信任基礎,不愿意繼續(xù)履行涉案合同,涉案合同繼續(xù)履行已無基礎,本院確認解除涉案合同,但被告對涉案合同的解除不存在過錯。
三、關于原告要求返還合作費用79800元的問題。
涉案合同解除的責任不在于被告。被告已為原告提供選址服務,且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內,原告未開店,實際占用了被告在涉案店鋪所在區(qū)域內的一定經(jīng)營資源,從公平合理角度考慮,應當對于被告的服務及經(jīng)營資源成本予以酌情扣除。本院綜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況,酌情認定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合作費用55000元。
法院判決:
一、解除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7月13日簽訂的《合作協(xié)議》;
二、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,向原告返還合作費用55000元;
三、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本案受理費1795元,由原告負擔620元,被告負擔1175元。
詞條
詞條說明
合同期滿未開店,*商獲退全部*費案號:(2021)粵0111民初18888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品牌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簽訂《合作協(xié)議書》,約定:原告*被告“某某禾”項目,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,原告需在簽約當日一次性支付合作費用40000元(該費用包含:項目技術培訓學習費、店面裝修圖紙設計費、后期運營指導費等費用)。合同簽訂當日,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
*商未實際開店,獲退全部*費案號:(2021)粵0111民初18890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簽訂《服務合同書(區(qū)域代理店型)》、《補充協(xié)議》及《品牌授權使用許可合同》,約定原告*被告“XX”餐飲項目,合作費用合計212000元;代理合作期限從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。簽約后,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約定款共計212000元。2021年5月1
品牌方資不抵債,股東需承擔退*費責任案號:(2021)粵0111民初27053號原告與被告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簽訂《服務合同書》、《品牌授權使用許可合同》,約定:原告*被告“XX方程式”餐飲項目,服務期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止。合作代理相關費用:運營指導費19600元;**技術費78400元;品牌使用許可授權費10000元;保證金10000元。上述合同簽訂后,原告向
合同期滿未開店,*商獲退*費案號:(2021)粵0111民初27335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公司于2020年8月6日簽訂《合作協(xié)議書》,約定:原告*被告“xx堂”項目,原告需向被告支付項技術培訓費77600元;品牌運營服務費10000元,設計費(平面設計、空間設計、施工設計)2500元;共計90100元。合同有效期為一年,自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。合同簽訂后,原告共向被告支
公司名: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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