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期滿未開店,*商獲退全部*費
案號:(2021)粵0111民初18888號
原告與被告廣州某品牌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簽訂《合作協(xié)議書》,約定:原告*被告“某某禾”項目,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,原告需在簽約當日一次性支付合作費用40000元(該費用包含:項目技術培訓學習費、店面裝修圖紙設計費、后期運營指導費等費用)。
合同簽訂當日,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40000元。
2021年5月13日原告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(qū)人民法院,請求:判令被告返還含合作款40000元。
2021年9月13日案件開庭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:
一、本案案由問題
案涉合同條款符合商業(yè)特許經營“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”“在統(tǒng)一的模式下開展經營”的法律特征,故涉案合同屬于特許經營合同,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。
二、關于原告主張退還合作費用的問題。
《商業(yè)特許經營管理條例》*二十三條規(guī)定,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不得隱瞞有關信息,或者提供虛假信息……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,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??梢?,特許經營合同的一個主要特征在于,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在信息獲取上的不對稱,被特許人主要依據(jù)特許人提供的信息來判斷、決定是否進行*,因此《商業(yè)特許經營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了特許人負有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地披露信息的義務,其目的就是保證被特許人在掌握特許人真實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正確、合理的商業(yè)投資判斷,以防止商業(yè)欺詐,促進公平交易。
本案中,被告沒有提交證據(jù)證明其享有“某某禾”項目的知識產權并向原告披露前述項目的真實信息,違反了信息披露義務。同時,根據(jù)《*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*五百七十七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(xù)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。上述協(xié)議書簽訂后,原告已經依約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項,被告應為原告提供協(xié)議書約定的特許經營服務,但未有有效證據(jù)顯示被告為原告依約提供了服務,原告亦沒有利用被告的經營資源。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基于解除《合作協(xié)議書》的目的在本案主張被告返還合同款項,現(xiàn)該《合作協(xié)議書》因合同期限屆滿自然終止,在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約的情況下,原告僅主張被告退回合作費用4000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,本院予以支持。
法院判決:
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,被告向原告返還合作費用40000元。
本案受理費800元,由被告承擔。
詞條
詞條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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